刑事訴訟在程序慣性的作用下沿著追訴和定罪的方向加速發展,程序慣性阻抗著後續程序對先前程序的審查,使得欲改變程序或推翻先前結論變得十分困難。程序慣性的作用造成刑事訴訟中權力制約機制失效、權利保障措施虛置,導致刑事訴訟結構變形,甚至可能引發實體上的錯案。程序慣性是由刑事訴訟的“質量”決定的,其影響因素包括刑事司法權力配置、社會控制成本考量、辦案人員心理作用和刑事訴訟具體制度等。因此需從優化配置刑事司法中的權力關係、重新核算刑事案件處理的成本、引導辦案人員進行心理調整、完善刑事訴訟具體制度等方面著力,規制程序慣性,從而保障刑事訴訟實現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