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判決發生效力後,當事人又通過後訴主張行使撤銷權、解除權與抵銷權等形成權,可能導致矛盾判決及前訴判決遮斷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問題。由於我國采訴訟標的識別的“舊實體法說”,前訴關於原權利的請求權糾紛與後訴的形成權糾紛並非同一訴訟標的,無法以重複訴訟規則作為駁回後訴的依據,因此需要以判決的遮斷效力阻斷後訴請求與事實主張。一般而言,判決遮斷效力對阻斷形成權的後訴行使具有統一性、普遍性的特點,行使形成權的自由性須讓步於國家裁判的公權性。在此基礎上,也要充分考慮例外情形,以實現實質正義。對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所進行的綜合考量,應平衡以下關係:生效判決遮斷效力的絕對性與相對性;前訴糾紛解決的終局性與形成權通過後訴行使的必要性、程序保障、當事人的提出責任與實體法秩序的協調等等。基於綜合判斷,撤銷權、解除權原則上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而抵銷權原則上不應受前訴生效判決遮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