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謠言之刑法治理的難題是,如何區分言論自由與言論犯罪的合理界限。從言論自由的權利屬性出發,應確立“網絡言論不被輕易犯罪化”的憲法法理。未經證實未必虛假,謠言本質並非完全事實層面之客觀實證的產物,而是包含著規範判斷。因此,提倡與發展客觀真實與主觀真實二元論,強調主觀真實對網絡謠言的反向排除,有利於從事實層面合理劃分網絡謠言與言論自由的界限;而從刑法教義學上建構“實際惡意與網絡謠言的主觀不法性判斷”“危險理論與網絡謠言的客觀不法性判斷”“比例原則與網絡謠言的需罰性判斷”等基本教義,則有利於從規範層面明確刑法干預網絡謠言的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