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法院對規範性文件的“一併審查”寫入法律,但實施中成效不彰,理解上多有分歧。文章論證,一併審查不是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而只是法院為正確審理行政案件所做的附帶審查。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予以“主動、全面、審慎、適度”的審查。具體地說,法院有義務依職權主動審查,以確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在該案中能否適用,不必以原告申請為前提;審查對象包括被訴行政行為實際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條款,不管它是否被行政決定書援引;為審慎起見,法院可以考慮提級審理、審委會審理等方式,給予文件制定機關、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專家參與訴訟的機會;對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標準應當嚴守職權法定原則,程序問題宜於適用“嚴重違法”標準,實體裁量可以適用“明顯不當”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