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數字技術驅動下,我國行政方式正在經歷前所未有的數字化變革。作為電子政務的制度延伸,數字化行政的效果正在向包括實體決定在內的行政程序全程自動實施躍遷。作為行政權行使方式的變化,實踐中顯現的數字化行政,必須要符合《憲法》對國家權力運行的正當性要求。類型化視角下,透過權力正當性理論框架的分析,我國當前源於行政創新的完全數字化行政行為制度,因具體規範的缺失,還難以獲得充分的正當性水準。對此進行的正當性補正,需著眼於實體法數字化適用的特殊性,在制度建構上,從規範的數字化契合性和技術可控性角度框定完全數字化實施的邊界。在此基礎上,具體的正當性獲得仍需回歸依法行政路徑,將制度層面的瑕疵補正要求和實施過程的風險防範需求予以法制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