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110條規定,地方政府分別對本級人大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政府都服從國務院。該規定是處理國家統一權威與有效治理這一重大問題的關鍵規則,但其內涵的模糊給理論和實踐帶來困惑。構造其內涵的核心目標是使自上而下的行政意志與自下而上的民主意志得到恰當平衡。地方政府雙重負責是我國作為超大型國家的獨特治理規則,它是一種既重視地方也強調中央的混合權力關係,旨在維護中央權威和統一領導的前提下,充分容許地方自主。地方政府雙重負責不是同等或者同時負責,其內涵具有差異性:在兩種“負責”方面,應當區分負責的主次順序;在兩種“報告工作”方面,應當區分報告的性質、內容和形式;“都服從國務院”的重點在於形成以責任一體為核心的行政一體。以該條款的規範內涵為依據,應當進一步實現上下級政府事權分配的法定化,充實地方人大的主體地位,避免上級政府工作部門直接領導下級政府,並建立行政統一領導的程序機制和外部化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