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金融市場治理體系中,金融監管和法院民事司法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我國法院不僅是傳統意義上的裁判者,同時也是金融風險的重要治理者。既有金融市場的治理格局呈現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分立式治理的特徵,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各行其是,金融規章往往得不到法院民事司法的肯定性確認。雖然這種分立式治理機制有助於構建和維護私人自治空間、防止行政權力濫用,但基於風險社會的大背景和金融風險的特殊性,分立式治理在制度正當性、智識合理性、功能有效性和結構科學性等方面都有缺失。應當構建司法與監管協同的金融風險治理機制,在司法認可並尊重金融監管規則的基礎上,通過機制創新,實現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對金融風險的協同共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