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制度是在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和法律移植的共同驅動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雖然經過了數次修改,但特定的歷史局限、多元的價值追求和過多的政策目標設定,使得《公司法》始終難以擺脫左沖右突、疲於應付和顧此失彼的尷尬處境,無法有效回應急劇變革的社會現實需求。未來的公司法制應基於整體主義的立場和功能主義的視角,在認真檢視以往我國公司制度功效不彰的根源和在深化認知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和社會結構深刻變革的現實,針對不同性質和需求的公司,確立差異化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設計,實現立法體系再造和基礎制度的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