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在婚姻關係上的效力規則頗為複雜。《民法典》第51條的規定基本吸收了原《民通意見》第37條的制度經驗,並在後者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如果直接將該條文解釋為下落不明之人被宣告死亡後,其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立即絕對消滅,與法條意圖不合,恐多有不妥。為了準確適用《民法典》的這一最新規定,需要對其文義進行目的性限縮。依規範意旨,應當認為婚姻關係自生存配偶有效再婚時才開始消滅;在生存配偶再婚之前,被宣告死亡的人並不享有再婚的自由;僅當生存配偶和新婚姻相對人皆為善意時,生存配偶的再婚方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