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為《民法典》的過渡施行活動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規範指引,有助於保障其過渡施行質效,但仍存在規定條文數量較少、一般規定語義模糊、具體規定指涉偏差等不足,有必要從原則和規則兩個層面作進一步梳理。在一般原則層面,《立法法》第93條確立的有利溯及原則主要以刑事法律為規範原型,但民事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在屬性上不同於刑事法律,在“有利溯及”外,還需堅持有序溯及原則和重大公益溯及原則。在具體規則層面,有必要準確識別《民法典》對既有民事單行法的纂修場景,在區分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的基礎上,側重從意定交往目標之實現、法定政策目標之實現這兩個視角,分別判斷《民法典》新規適用於過往民事法律事實是否滿足“有利”“有序”或“重大公益”之要求;在區分可分割的與不可分割的持續性法律事實的基礎上,分別判斷《民法典》新規對持續性法律事實和由瞬間性法律事實引發的持續性法律關係的溯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