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偵查機關之間的職能管轄錯位,現行法律在查辦階段採取“直接移送規則”,審查起訴階段採取“實體判斷+及時移送模式”,審判階段採取“單一審查地域管轄模式”,並未形成完備的程式規制規則。監察體制改革後,職能管轄錯位可能對被調查人的辯護權產生較大影響,損害監察體制改革目標。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7條採取“二元論”,對涉監察委員會管轄的案件創設了“實體+聽取意見雙重審查模式”,以監察機關的意志決定程式走向,不利於司法制約以及保障被調查人權利。實際上,職能管轄錯位是否需要程式制裁應當權衡訴訟效率、實體錯誤與否、違法程度、權利損害程度四個方面。如果監察委員會查辦了偵查機關管轄的案件,對於惡意違法的應當否定該職能管轄錯位行為的法律效力,而不是以辦案機關的意見作為後續程式處理的標準。我國應當完善制裁職能管轄錯位的程式,對於惡意的職能管轄錯位應當退回辦案機關,否定階段性終結決定的效力,之前取得的實物證據作為瑕疵證據處理,否定言詞證據的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