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詐騙罪成立範圍的實質認定,現有理論主要從“欺騙”“錯誤”以及“損失”三個方面對詐騙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解釋,形成“限縮行為”與“限縮結果”兩種路徑。結合我國財產犯罪的立法特色,財產損失的實質化會導致對損失的有無與具體數額等難以進行精確判斷,並破壞財產犯罪的整體一致性,因此,限縮結果路徑不具有合理性。對於詐騙罪宜採取限縮行為路徑,將非法佔有目的的內核──民事救濟可能的基本喪失,納入欺騙行為的認定中,以此區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行為人針對“財產給付的基礎事實”“民事救濟的重要事實”進行虛構、隱瞞,導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濟可能的高度風險的行為,屬於刑法上的欺騙行為,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