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法是社會信用建設的基本法,制定這部法律的首要問題是立法模式如何選擇,核心問題是信用主體、客體如何界定。以信用主體和客體界定為視角展開學理論證,是研究社會信用法立法模式選擇問題的重要進路。關於信用客體,社會信用立法應當將經濟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納入社會信用法的調整範圍;關於信用主體,基於構建公私一體遵循的誠信價值觀需要以及當前公私融合、“對事調整”綜合立法的實用主義觀念,公權力主體的信用問題應當納入社會信用法進行調整。在立法體例上,採取以私權利主體的信用調整為主、適度銜接公權力主體信用問題的“折中”立法模式,是社會信用法較為理想的立法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