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複製長久以來主要表現為手工抄寫,因而立法對之一直未有專門的制度安排。隨著複製設備及介質的家庭化,私人複製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影響逐漸受到著作權法的重視,補償金制度的創設,即是許多歐美國家針對私人複製的負外部性所作出的制度回應,但也有中韓等少數國家在合理使用制度之外並未構建補償機制。實際上,本質為“庇古稅”的私人複製補償金制度並不能很好地回答其是否屬於外部性理論“胡鬧”的產物,該制度在具體適用中亦存在諸多實操難題,因此,我國著作權法長期以來應對私人複製的制度安排值得肯定。隨著計算技術、互聯網產業、雲服務飛速發展,作品傳播的供需兩側均與機械複製時代大相徑庭。從市場原則出發來看,私人複製將更加沒有“生存空間”,因而補償金制度已無構建之必要。剛剛完成修訂的我國《著作權法》堅持了過去的正確選擇,即使雲服務時代仍會有零星的私人複製行為,現行立法也足以應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