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同意是個人資訊處理中對個人資訊權益的基本保護模式。告知屬於兼具公法及私法性質的行為,而同意屬於私主體對自己個人資訊權益的處分。由於告知同意存在諸多問題,引入同意撤回制度是我國個人資訊保護體系的應有之義。同意撤回權與消費者撤回權不同,同意撤回權屬於人格權體系下的撤銷權,其撤銷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也不應適用除斥期間,除個人資訊主體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應令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在適用中應當注意厘清主體行使同意撤回權後與受託人及協力廠商的關係,充分借鑒和吸收其他國家在同意撤回權上的經驗,構建我國的同意撤回權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