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突發性重大傳染病疫情(以下簡稱''重大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但是在實踐中很難一概而論。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合同免責條款并未明確重大疫情屬于免責事由,則需要根據合同準據法具體認定。以CISG為例,重大疫情并不必然屬于第79條被免責的''障礙''。但盡管如此,CISG在處理涉重大疫情違約糾紛方面具有制度性優勢。其一元規范模式、第三人原因免責制度、多元化救濟方式等,既能很好適應疫情的復雜性,也有利于實現個案正義。對此,建議中國企業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選擇CISG作為準據法,謹慎設置不可抗力條款、納入再談判條款,建立長效重大疫情違約應對機制,以提高援引CISG免除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性。中國法院在處理涉重大疫情違約糾紛時,也應借鑒公約思路一體化應用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制度、嚴格適用CISG免責制度并且靈活運用救濟手段,合理化解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