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人作品的創作過程中,未獲授權而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行為普遍存在。由于虛擬角色能夠脫離作品而被單獨識別,隨著其藝術和經濟價值日漸凸顯,給予其獨立版權保護的呼聲不斷增強,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虛擬角色的版權界限爭議也愈演愈烈,''金庸訴江南案''的宣判更是將這一問題推上風口浪尖。對于虛擬角色的可版權性,應當回歸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對現有的測試方法進行分解與重構,明確版權法應通過保護具有獨創性的虛擬角色描繪之方式給予虛擬角色間接性的保護,而非直接保護虛擬角色本身;而且,同人作品使用原作中虛擬角色描繪的方式多種多樣,被使用的虛擬角色類型和具體使用行為的差異將共同影響相關版權侵權責任的判定;此外,同人作品與原作之間具有一種特殊的利益關系,其在創作者、創作內容與傳播市場上的特殊性,致使許多同人作品能夠滿足轉換性使用的要求,或對原作潛在市場價值有正向影響,因而有基于合理使用制度獲得版權侵權豁免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