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控辯協商的變遷歷程從根本上揭示了刑事訴訟模式轉型的復雜性,也反映出這一改革不可避免的漸進性。職權主義的傳統思維貫穿于控辯協商漸進式的發展中并發揮著重要作用,最終呈現為對''權力主導''路徑的依賴。這一路徑依賴使得我國控辯協商發展的速度與方向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且大大增加了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難度。為了避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陷入既有路徑依賴的羈絆,重蹈此前控辯協商改革的疲軟與僵滯,應當實現由''權力主導''到''權利關照''的路徑轉變。以構建法定的協商程序為目標,推動控辯協商制度化,實現認罪認罰從寬的合憲性控制;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變革方案,克服改革的惰性,加強頂層設計者主導變遷的決心;以先驗性到經驗性的認知轉變為改革養分,增強本土化自覺,促成理論與實踐有效的二元互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