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轉邏輯在于以從寬處理換被告之權利放棄、以被告之權利放棄換辦案效率。然而在有被害人的公訴案件中,該理論則存在一定的正當性問題。作為案件當事人的被害人,其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既定于訴訟機制中,不應受其他主體限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被害人緊密相關,對其權利予以妥當保障是改革的正當性來源。《刑事訴訟法》與《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制度的規定,雖就被害人權利給予了一定程度的關照,但卻力度不足而彈性過剩,使之基本取決于檢察機關的裁量,這對于制度的發展殊為不利。在未來,應從明確被害人知情權與程序參與權、細化量刑從寬規范、建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