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現有的企業合規研究呈現多學科、多視角的研究形態,并圍繞刑罰論、單位責任論、刑事政策學以及犯罪預防理論展開了較為充分的討論。在研究方法上,企業合規的研究應當逐步實現教義學化,為合規制度的構建提供穩定的理論架構;在研究方向上,未來的研究需要冷思考,為刑事合規劃定制度邊界;在具體問題上,企業合規不單獨依附于哪一種單位歸責模式,代位責任、嚴格責任與組織體責任都不是合規的制度根基;我國實體法中的單位歸責模式以及訴訟協商文化的差異決定了,美國式的企業緩起訴制度不可能成為合規計劃的主要激勵機制,其引入應有限度;刑事合規制度不以單位犯罪為唯一研究場域,單位犯罪的法定化不是合規制度的必要前提;其他具體問題的研究因缺乏體系性,難免出現判斷偏差,論者所稱''理論界的誤解''實為自身的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