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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7 (202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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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
並列篇名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Forms
作者
蘇宇
中文摘要
行政行為形式的認定是行政法調整各種行政行為的前提,影響到行政法理適用的統一性和相對人的權益救濟結果,我國司法實踐中行為形式的認定存在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貫的認定標準。德國行政行為形式的認定采取了行政行為逐層分流、主行為形式與次行為形式相結合的結構,而我國行政法的制度實踐與此有所區別,也發展出了若干認定方法和標準。我國行政行為形式認定標準,應當注重法律形式理論功能之發揮,在借鑒外國法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本土實踐,建立兼具層次性、清晰性與靈活性的認定標準。
起訖頁
107-120
關鍵詞
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
、
形式
、
法教義學
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數
202107 (2021:4期)
出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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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民的疫苗接種義務──兼論《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21條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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