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術廣泛應用于司法領域具有''賦能與轉型的雙重效應'':一方面擴展、增強了公眾對整個司法系統和個案裁判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司法信任的狀態和類型發生了一系列改變。人工智能應用對司法信任的賦能體現在:通過技術理性規則制約司法任意性,通過全量分析歸納推理克服司法的不確定性,以及通過構建司法模型提高司法效率性。同時,司法信任類型也隨之轉變,信任對象由制度單一型信任轉向制度與技術復合型信任,而信任基礎由被動服從型信任轉向主動參與型信任,此外,信任內容由對法官的人格信任轉向法律專家系統信任。因此在人工智能時代,必須秉持開放共享理念、構建數字正義路徑、實現算法決策規制、促進人機交互協同來重塑人們對司法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