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顧的出現對傳統的投資者保護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包括如何應對金融創新的風險、鎖定義務及責任主體、解決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形式化問題,以及如何細化智能投顧中運營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分配框架等。從風險理論的視角來看,以風險分配為邏輯的傳統投資者制度在確定責任主體、劃分權利義務上起基礎性作用,而在應對智能投顧風險多樣性增加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均值降低的沖突時,以風險控制邏輯為起點的投資限額制度則能夠起到更好的保護作用。因此,智能投顧模式下的投資者保護要以完善權利分配為核心的投資者保護制度為軸,嵌入投資限額制度進行風險控制,并在此基礎上嚴格政府對智能投顧的監管以達到優化投資者保護的整體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