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條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總稱。但''條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體系時,選取''格例''一詞。元代的''格例法體系''是以''條格''和''斷例''為主體,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聯系的整體。在中華法系從''律令法體系''到''律例法體系''的轉變中,元代''格例法體系''的過渡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律典和令典的分立過渡到律例合編;二是''斷例''這種法律形式進入法典;三是斷例的形態為其續編提供了可能。元代法律屬于中華法系發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發揮了承前啟后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