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建立釋憲機關的司法權威呢?本文嘗試透過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與法國憲法委員會的釋憲實務經驗來回答此問題。從我國與法國的釋憲發展史來看,直接挑戰政治部門,挑戰執政者或是執政黨,乃是建立司法權威的最佳途徑。因為挑戰政治領袖或是執政黨之意志與勇氣,可以將權威從政治部門或是政治行動者的手中移轉到法院手中。然而,法院必須尋求外部奧援以對抗政治部門的壓力。在此情況下,社會的民主化與反對勢力的誕生,就成為法院可以找到外部戰友的必要前提條件。最後,法官職位保障之機制與啟動違憲審查之程序設計內容,決定著司法獨立的程度與司法權威的強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