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針對臺灣高等法院2000年到2010年的刑法誹謗罪及民事名譽侵權案件判決進行全面性的實證研究,研究的焦點是法院所使用的故意過失判準。其宗旨是為了考察在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於2000年公布之後,下級法院如何因應內涵尚待釐清的「相當理由確信真實」原則。本文發現,民刑事誹謗案件實務,2000年後經過一些曲折,大約2007年前後明顯地朝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刑事誹謗罪實務朝向對行為人比較寬鬆的方向(接近「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而民事名譽侵權實務朝向對行為人比較嚴格的方向(接近「抽象輕過失」)發展。這個趨勢,筆者稱為「民刑誹謗二元體系」。所謂「二元」指的是針對「言論不實」,行為人之「故意過失」標準上的二元。在此大趨勢底下,筆者也在民事實務中發現細部的特殊發展,那就是法院逐漸發展出類似普通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給予某些特殊言論情境(比如說,在機構組織內部的人事評估報告、親屬家族之間的談話、訴訟程序中的言論等等)中言論較大空間。本文大致上肯定法院的發展方向,並且認為,經過大約十年的摸索,法院已經漸漸找出比較清楚的規則,可以穩定地操作民刑事誹謗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