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國家的發展,從集權的專制政體而為分權的憲政體制,國家權力逐漸分立、鼎足而成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然在演進的過程中,學者對於司法權獨立的必要性,認識較遲,即使首倡三權分立的法儒孟德斯鳩,亦認為司法權無足輕重,斥為「視其無權可也」(en quelque facon nulle) 。因此,除少數國家,如美國,司法權在國家權力中能與行政權、立法權鼎三而立外,其他國家之司法權最初比較保守而軟弱,且在行政權之下,發展亦較為遲緩。不過,經過長久的憲政演變,為防止專制,保障人權,人們逐漸察覺司法的重要性,進而認為有強化司法權,以制衡其他權力的必要。如今司法權在權力的制衡及人權的保障上,日益扮演關鍵角色,司法改革已成為各國政治革新及法治建設最為關鍵的一環,我國亦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