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3年初針對美國著作權法之「第一次銷售原則」究採「國內耗盡」抑或「國際耗盡」做出重大裁決:有鑑於國際貿易貨物流通之頻繁,著作重製物充斥於各類日常生活用品中,若採「國內耗盡原則」,則著作重製物若是在美國境外製造,除非該著作重製物之首次銷售係發生在美國境內,否則著作權人對該自境外輸入之著作重製物的散布權仍未耗盡,其散布需再獲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如此恐將影響民眾日常交易行為甚鉅,是以美國最高法院於Wiley案確立採國際耗盡原則。反觀我國著作權法中規範散布、輸入著作物之行為,與耗盡原則之相關規定,因我國第59條之1將「第一次銷售理論」之適用範圍限制於「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排除了在我國合法重製,直接外銷再回銷之重製物,係採行比美國Wiley案作成前更嚴格之限制,實不利於處著作物輸入國地位之我國國民。然當美國自身已經由Wiley案確認將第一次銷售原則改採國際耗盡之情況下,正成為我國修法一次矯正上述適用上之疑義的最佳契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