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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三、這個問題的關鍵,是電視攝影機在法庭內進行拍攝,增加法官額外的責任。法官的任務是讓被告得到公平的審判。這項最艱鉅的任務需要他在法庭上專心一致,但電視攝影機在法庭內進行拍攝,他也必須予以監督。在本案,法官因為電視轉播審判過程,而必須數度(除審判開始前兩天外)舉行聽證會或下達必要的命令。因此,當電視轉播必須予以限制(如本案一樣),且檢方也承認有限制之必要時,法官的任務也就更加困難。如同本案所發生的情況,法官的命令將可能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另外,先不論電視在法庭進行拍攝所產生的干擾,意識到電視攝影機拍攝會不時讓法官分心。法官也是一般人,會產生和一般民眾一樣的心理反應。尤其當全國半數之州的州法院法官,是經由民眾選舉產生時,電視轉播審判過程是格外不妥。電視轉播審判過程變成法官競選的政治武器,又加上電視攝影機拍攝會不時讓法官分心,而影響法官執行其任務(讓被告得到公平的審判)的專心程度。
起訖頁 1-10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Gannett Co., Inc. v. Depasquale, 443 U.S. 368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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