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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
"法學英文:Gannett Co., Inc. v. Depasquale, 443 U.S. 368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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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利芝 |
中文摘要 |
紐約州塞內卡郡法院在一宗檢方起訴兩名男子謀殺一名來自紐約州羅契斯特市男子之案件的審前聽證會,考慮是否排除某些證據。在審前聽證會,被告辯護律師以有增無減的負面新聞報導將導致被告無法獲得公平審判為由,向法院聲請排除公眾與新聞媒體出席聽證會。檢方未對被告辯護律師要求不公開聽證會的聲請,表示反對,因此郡法院法官核准該聲請。替羅契斯特市發行之兩份報紙工作的一名新聞記者,在法官核准不公開聽證會之聲請時正在法庭內,其並未提出抗議,嗣後該名記者寫信給郡法院法官,主張其有權參與聽證會並要求近用審判程序筆錄。在法官答覆該名記者的信中,法官告訴該名記者禁止證據呈堂的聽證會已終結,而立即公布審判程序筆錄的決定已被保留。該名記者所任職的報社向郡法院聲請撤銷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郡法院法官同意檢、辯雙方提交訴訟事實要旨之後,舉行聲請之審訊。聲請之審訊結束後,法官拒絕撤銷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亦拒絕允許報社立即近用審前聽證會的審判程序筆錄。法院裁定,儘管記者們基於憲法賦予的新聞自由權利而能參與審前程序,但是這項權利必須與被告依據憲法得享有公平審判之權利予以衡量,而在本案的情況,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比公眾和新聞媒體的利益更加重要。紐約州塞內卡郡法院拒絕撤銷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後,報社在翌日向紐約州上訴法院提出禁止原訴訟程序的執行命令,報社質疑法官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六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紐約州地方法院撤銷紐約州塞內卡郡法院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紐約州地方法院認為不公開聽證會之命令侵害公眾於公開司法程序的切身利益和構成非法的「事先限制」,而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 |
起訖頁 |
1-12 |
刊名 |
作者授權 |
期數 |
201507 (2015:7期) |
該期刊-上一篇 |
"法學英文:Estes v. Texas, 381 U.S. 532 (1965)." |
該期刊-下一篇 |
"法學英文:Gannett Co., Inc. v. Depasquale, 443 U.S. 368 (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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