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項人身保護令訴訟。上訴人在印第安納州的Gibson郡的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此一人身保護令訴訟,質疑其被印第安納州初審法院裁定謀殺罪成立並判處死刑的合法性。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確認有罪判決,本院「在不妨礙上訴人耗盡州政府所提供之補救措施後可申請聯邦人身保護令」的情況下,拒絕核發直接審查之移審令。上訴人立即在印第安納州北區地方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主張他沒有得到公平審判,因此他的有罪判決違反了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該法院以上訴人未能竭盡利用州政府所提供之補救措施為由,駁回人身保護令的訴訟。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確認駁回人身保護令的訴訟。本院同意核發移審令,發回第七巡迴上訴法院再議或發回印第安納州北區地方法院重審,上訴法院再議,駁回人身保護令的訴訟。本院再度核發移審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