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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Ohralik v. Ohio State Bar Assn., 436 U.S. 447; 98 S. Ct. 1912 (1978)."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律師透過直接、面對面溝通來親自招攬委託人的方式,一直被視為與律師界理想之律師與委託人關係不符,而且對未來委託人可能滋生不當影響。美國律師公會多年來也禁止律師以此種方式招攬委託人。本院在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一案裁決,禁止在報紙上刊登有關例行性法律服務之提供和價格的真實廣告的理由,不足以凌駕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十四條其所保障讓商業訊息自由流通的重大社會利益。然而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案對於公眾利益與言論自由的權衡,並未預設本案的結果,因為律師親自招攬委託人行為受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的程度,和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案認可之律師廣告受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州政府相對規範的利益強度也就有所不同。
起訖頁 1-24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Ohralik v. Ohio State Bar Assn., 436 U.S. 447; 98 S. Ct. 1912 (1978)."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Ohralik v. Ohio State Bar Assn., 436 U.S. 447; 98 S. Ct. 1912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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