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ates v. State Bar of Arizona一案中,本院裁決亞利桑那州律師紀律規則第2-101條第(B)項全面禁止律師刊登有關「例行性」法律服務之真實廣告的規定,是違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十四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本院在該案將律師或其代理人或「推銷員」在醫院病房、事故現場或任何其他會滋生不當影響的場合親自招攬客戶的行為是否也違反上述律師紀律規則之規定的問題,懸而未決。本院現在對此一問題提供部份解答,並且裁決在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之規定下,美國各州或其授權之律師公會得因謀取報酬親自招攬客戶的律師可能滋生不當影響且州政府有權制止,而對該律師加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