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Edwards v. Arizona案裁決「當被告已明確表示只願意透過律師和警方交涉,警方就不得再對他偵訊,直到警方提供律師給他,除非被告自己主動表示要與警方交談。」在本案,亞利桑那州檢方要求本院針對警方對被告偵訊不同罪行的情況,為前述法則制定一個除外規定。幾年前,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曾於State v. Routhier案考慮過此一爭議,但是在駁回亞利桑那州檢方之類似主張時表示:「Edwards v. Arizona案上訴人Edwards與本案上訴人的唯一不同點,在於當Edwards和本案上訴人均已向警方要求與律師商議後,警方仍對Edwards繼續偵訊相同罪行,而對本案上訴人卻是偵訊另一罪行。本院不認為這項事實差異,會對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提供之保護,產生不同的結果。」本院同意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在State v. Routhier案所作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