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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ARIZONA v. ROBERSON, 486 U.S. 675; 108 S. Ct. 2093 (1988)."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本院認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不自證己罪特權所保障嫌犯得要求與律師商議之權利,應適用於警方欲偵訊嫌犯之任何問題的見解,不僅來自於Edwards v. Arizona案和Miranda v. Arizona案,也來自於和上述Connecticut v. Barrett案同天作出判決的Colorado v. Spring案。本院在Colorado v. Spring案裁決,「嫌犯對於警方將偵訊的問題是否事先知情,與判定嫌犯是否知悉其享有不自證己罪特權與律師協助辯護權,並且在深思熟慮後自願拋棄那兩項權利無關。」本院在該案認為,當警方已告知被上訴人Spring其所做出之任何陳述將可能用來作為指控證據時,被上訴人Spring願意接受警方偵訊並且完全拋棄其律師協助辯護權的行為,顯示出被上訴人Spring能夠自在地面對警方羈押偵訊的脅迫氛圍,並且不需要律師在場陪同偵訊。既然警方對於其給予被上訴人Spring「你所做出之任何陳述將可能用來作為指控證據」的警訊沒有設限,因此被上訴人Spring同意接受警方偵訊的決定,也被本院正確認定為是同樣沒有設限。反之,從本案被上訴人Roberson明確要求與律師商議,並且也不願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回答警方任何問題,顯示出被上訴人Roberson認為他需要律師在場陪同偵訊,才能夠自在地在警方羈押偵訊的脅迫氛圍中回答警方的問題。這種因為警方羈押偵訊的脅迫氛圍對嫌犯造成之不自在,正是Edwards v. Arizona案推定發生的結果,除非嫌犯自己主動表示要與警方交談。本院毫無理由認為嫌犯有意針對警方之特定調查,有限行使其律師協助辯護權,除非嫌犯另有表示。
起訖頁 1-18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ARIZONA v. ROBERSON, 486 U.S. 675; 108 S. Ct. 2093 (1988)."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Swidler & Berlin and James Hamilton v. United States, 524 U.S. 399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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