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依據本院在Edwards v. Arizona案所作之「當被告行使律師協助辯護權而要求與律師商議,警方就不得再對他偵訊,直到警方提供律師給他」的陳述,認為「因為律師已經提供給上訴人,所以符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律師協助辯護權的規定」,但是本院不認為這段文句應像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一般,解讀為Edwards v. Arizona案所提供被告的保護,在律師已經提供給上訴人後即告停止。在Edwards v. Arizona案判決中,當被告要求與律師商議,警方就必須提供律師給被告的規定,並不只限於提供被告在偵訊室外與律師商議的機會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