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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學英文:Minnick v. Mississippi, 498 U.S. 146 (1990)."
作者 林利芝
中文摘要
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依據本院在Edwards v. Arizona案所作之「當被告行使律師協助辯護權而要求與律師商議,警方就不得再對他偵訊,直到警方提供律師給他」的陳述,認為「因為律師已經提供給上訴人,所以符合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律師協助辯護權的規定」,但是本院不認為這段文句應像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一般,解讀為Edwards v. Arizona案所提供被告的保護,在律師已經提供給上訴人後即告停止。在Edwards v. Arizona案判決中,當被告要求與律師商議,警方就必須提供律師給被告的規定,並不只限於提供被告在偵訊室外與律師商議的機會而已。
起訖頁 1-19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507 (2015:7期)
該期刊-上一篇 "法學英文:Minnick v. Mississippi, 498 U.S. 146 (1990)."
該期刊-下一篇 "法學英文:ARIZONA v. ROBERSON, 486 U.S. 675; 108 S. Ct. 2093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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