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體罰的教育政策在2006年獲得實證法上的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和第15條的規定,讓台灣成為第109個零體罰的國家。過去,一直認為體罰屬於教師管教權的行使,然而,體罰會對學生的人格開展造成嚴重的影響。如此,不僅牴觸教育基本權是以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為核心的目標,也侵害學生的身體不受傷害權。就此而言,學生在釋字第382號解釋後,已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因此,身為基本權主體的學生,遭遇侵害其基本權的體罰時,應有拒絕體罰,或於受體罰後有請求救濟的權利。附帶一提的是,學生既作為教育基本權的主體,則教師行使其教學自由而進行管教時,也應以學生的人格自由開展為準則。此外,現今零體罰既屬於我國的教育基本原則,故國家、學校、教師和家長皆需一起努力,讓零體罰教育政策確實在校園中落實,唯有在努力實踐此政策,校園才有可能成為最適合學生發展人格的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