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關係,雖是教育法的重要問題,但其法律性質的探討,在我國卻極其有限,導致長期來被認為是特別權力關係。在大法官解釋與教育基本法立法下,學校成員的基本權漸受肯定,使我國的在學關係成為法律關係。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學校成員間存在著怎樣的權利義務關係?學生的權利受學校或國家侵害時,應透過如何的保護程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學生的權利救濟保護程序,其實是以在學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前提,所規劃設計的一系列申訴制度。亦即,只有法治國家的在學關係,才會建構出讓成員權利救濟的申訴制度。以下,本文嘗試以學生為思考核心,釐清在學關係的法律性質,探討在學關係的法律適用,而於在學關係權利救濟的保護基礎上,建構學生的申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