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以來,有關法學教育改革的學界討論及交流十分頻繁,政府亦曾主導數次改革。本研究的目的,不在臧否這些改革方案及改革勢力的正確性,而在探究法學教育改革的動力與回應方向。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從制度分析角度,描述台灣制度與日、韓、美、德等國家的重大差異,以及產生效果。法學教育改革的目標,應在於建構回應型的教學體制,使其中的參與者具備經常回應社會需要的誘因。如何建構適當的機制,使法學院中的成員,亦即學者、學生及行政人員,朝向改革所期望的目標前進,是重要的議題。本文提出三種法學教育演進的方式,可作為台灣改革的參考,以重要性而言,分別是「創新」、「競爭」與「整合」。根據這三種方式,本文提出我國若欲使改革動力更加旺盛,可考慮的改革方針。初步認為可以考慮的方案是:一、律師考試錄取率的訂定,應考慮教學能量的充足度,而非全國對律師的需求;二、應要求學生接受相當時間的實習訓練後,才能報考國家考試,使市場篩選機制提早介入法學教育;三、推疊式的學制思維,一個優秀法律人的養成,可能是不同時間在不同學校(包括國外學校)的接力賽所完成的;四、成立法學院協會,組成法學界與實務界之間的聯絡平台。相信這些措施將使法學院之間的關係,呈現出既聯合又競爭的狀況,也會使法律教學的素材、方法和課程設計的演化,產生更為活潑富有生氣的面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