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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與社會:以台灣的公寓大廈規範為例
作者 簡資修
中文摘要
台灣近來都市化加深,公寓大廈林立,衍生了很多問題。人口聚居,有公共安全問題,自然是毋庸置言。此外,公共設施之設置與維護,例如電梯或綠地等,也是人多嘴雜,問題多多。即便在私權的分配與移轉上,也由於寸土寸金以及集居的共生共榮關係,因此迭有爭執。甚至在重建或重大修繕上,由於台灣對於土地的強烈需求以及天然災害(例如1999年的九二一大地震),亦非不常見之事,則如何整合意見,亦是問題。如此種種,都有待法律制度來加以調適,畢竟法須與時轉。若從分析上的市場與國家兩極對立來看,一方面是放任個人在市場上去自由交易運作,另一方面則是訴諸國家強制力,直接分配或管制物之使用或人之行為。但事實上,此一分類,在公寓大廈的規範上,是過於粗糙。不但在市場面,交易完成有賴於明確的產權規範,甚且在國家面,其強制力之行使,也非必然直接而有效,因此都有待進一步的細緻分析。這些既非典型國家或典型市場的運作,在此不妨將之稱為社會,而以社區自治為其典型。 從法律層面來看,制定於西元1929年的台灣民法, 其第799條(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以及第800條(他人正中宅門之使用), 雖就此有所規定,但畢竟過於簡陋,與現時脫節了。台灣的法院在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下,在司法時,也就搖擺不定,意見相當分歧了。一度,司法院大法官還必須動用到違憲審查權,來介入此一紛爭。 而立法者則直至1995年,才頒佈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始進一步釐清產權以及承認自治規範的效力。2003年底,立法者並修訂了該條例,加深其規範密度。本文以下主要擬以爭執最多的樓頂平台及停車位之規範演變為例,說明國家、市場、與社會規範的互有消長及其合理否。
起訖頁 1-7
關鍵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樓頂平台停車位
刊名 作者授權  
期數 201205 (2012:5期)
該期刊-上一篇 美國反托拉斯法上聯合定價概念之演變:法律解釋之價值取向
該期刊-下一篇 創新、競爭與整合——建構台灣司法專業教育的改革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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