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餘年前之一八九○年,美國國會為回應當時迅速擴張的托拉斯(trust)所造成之衝擊與疑慮,立法制定了薛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宣告廠商限制交易的聯合行為以及獨占行為,係不法,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相較於普通法上(common law)有關交易限制的規定,只是消極地宣告契約或行為無效而法院不予強制執行(unenforceable),此一立法有公權力介入的蘊涵。 如此也使得數百年來普通法所形成的交易限制類型,並不當然適用於薛曼法,導致了往後薛曼法的適用,必須重新開始摸索前進。因此也不可避免地,產生法律事實認定的操縱以及法條適用的扭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