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治規章,指由自治組織所訂定的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亦屬實質意義法律的一種。自治組織有具公法人地位者,例如地方自治團體或農田水利會,亦有不具公法人身分者,例如公立大學。惟不論其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均得制定自治規章。在此意義下,諸如各直轄市或縣市的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農田水利會的組織章程,或公立大學的學則,均屬自治規章。自治規章的存在,為法規範制定「去國家化」的一種表徵,其目的在將社會力納入法規制定的範疇,促進民主的深化,並形成一種「垂直分權」(Dezentralisation)的制衡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