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除了代議民主或參議民主制度外,有些學說在分類上,主張公民投票式的民主決定程序(plebiszitre Demokratie)也可能是「間接民主」的一種型態,不過其前提是,獲致人民最終決定之前,是先透過人民的代表(或者其他的機關)決定出須公投的問題。在這層意義上,它跟直接民主最大的區分在於,直接民主強調提案者與決定者均由人民直接為之,不假手他人。公民投票式的民主則是由人民直接決定一個非由人民自己提出的議案。如果忽略這一點區分,往往會將公民投票理解成為一種直接民主制度。學者也因而認為,決定自己所提出議題的形式與決定由他人所提出議題的形式之間(此時只能作「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不能更動議題內容),有著天壤之別。因此公民投票與公民複決的意義較為接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