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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第四講—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下)
作者 劉昭辰
中文摘要
侵害型不當得利中,得利人乃是侵害他人之權益而受有利益,故原則上,只要有侵害事實存在,侵害行為的無法律上原因(即不法性),即可被肯定,主張侵害行為有法律上之原因者(阻卻違法正當化理由),必須負舉證責任,例如得利人必須主張並證明,其利益之取得已得到權益人之許可等等。在此建議解題者,對於侵害型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之討論,如解題者明確認定,侵害行為並無阻卻違法正當化理由存在時,即可簡單以「由權益受侵害之事實,原則上即可導出所受利益無法律上之原因」,加以敘述即可。
起訖頁 63-72
關鍵詞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412 (2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法:第五講—行政法的法源、規範及其位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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