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是我國政法治理重大戰略的有機構成之一,而作為人民調解制度實踐的主導者與行動者,人民調解員的制度角色若何,如何塑造公共意象,則是從主體性的維度影響人民調解隊伍組織建設、進而影響基層社會治理技術創新的關鍵性問題。基於制度角色的內在規定性,人民調解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社會資本,為人民調解的社會信任奠定價值理性、技術理性基石。在此基礎上,人民調解員展開調解技藝的實踐運作,在法治框架下順利實現依法調處、濡化情理、徹底化解矛盾紛爭等制度職能。由於各地經濟、社會、文化發展不平衡以及制度變遷中的螺旋式發展,部分人民調解員的制度角色塑造出現了實踐之失。以聲譽效應為核心,構築社會資本—調解技藝的再生產激勵機制,可以為人民調解員的制度角色塑造實現良好的公共意象提供充分的制度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