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遵循立法原意,回應實踐需求,解釋成效顯著,應充分肯定。在法律和實踐的矛盾中,需體諒解釋者的難處,慎重判斷是否違反立法原意。但就回避程序的相關解釋突破法律規定,且可能妨礙程序公正和法庭中立,執行時應注意防止弊端且應進一步完善程序規範;確認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報告以及事故調查報告的證據資格有現實意義,但與立法不協調,且解釋自身有矛盾,考慮實踐需要應區別情況處理;以三項新規確認“證據未移送根據在案證據認定事實”規則,是重要創新,但就其中第73條規定的未移送,不應僅看在案證據,也應根據證據未移送的情況作出認定;對質新規未能反映《法庭調查規程》對該程序的完善,而分案審理被告人到庭接受調查不應當僅理解為到庭對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