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既有理論規則存在的明顯缺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立法和司法上有淪為“口袋罪”的嫌疑,因此,從理論上建構該罪的認定規則尤為必要。本文以2010-2020年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關判決為樣本,利用回歸分析、實踐與理論契合關係分析來把握經驗裁判規則與理論改善的應然方向,提出能有效影響司法的認定規則。通過綜合分析發現: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表現出相當審慎的態度,並且形成了可類型化的裁判規則;在此基礎上,可以從理論上對司法裁判規則進行完善。完善後的認定規則如果得到普遍適用,將顯著提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適用的可控性,從而有效防止其淪為“口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