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免責是現代國家個人破產制度不可或缺的內容,其正當性依據主要來自多元免責理論的支撐。免責立法理念最早源于債務人合作理論,但現代個人破產免責制度已經融合了債務寬恕理念、人道主義理論和社會效用理論,體現了個人破產立法本位的轉變。我國個人破產立法應當基於多元免責理論融合,並考慮傳統文化觀念和現實國情的影響,在立法上選擇許可免責的法律路徑,弱化“債權人同意”要素,並輔之以“清償比例”要件,以便在保護債務人和打擊逃廢債行為之間取得平衡;個人破產免責規範構建的核心在於免責範圍的界定,不予免責的債務類型應當主要包括稅收債務、罰款和其他制裁、婚姻家庭債務,學生教育貸款不應當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不予免責的法定情形限於債務人的欺詐和不合作情形,同時對二次破產和後續破產免責施加必要的限制,合理定位法院在免責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