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定性,需嵌入整個自然資源權利鏈條中,而非孤立地“平面化”進行。自然資源之上的權利呈現極強層次性。自然資源全民所有形態是自然資源各層次權利的基石,決定著自然資源在憲法及民法上的國家歸屬,也影響著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的平等配置理念。但是,全民所有形態不是法律概念,只有過渡到憲法上所有權(《憲法》第9條),才能使自然資源獲得法律保護,並需進一步轉換為私法層面的權利(《民法典》第247條),才能將自然資源視作私權客體。伴隨主權國家(《憲法》第9條)向國家法人(《民法典》第247條)的主體轉化,自然資源在憲法上的所有權轉變成民法上的所有權,為後者派生本質同為私權的自然資源用益物權(《民法典》第328、329條)及生成自然資源產品所有權提供可能。強調自然資源之上權利的層次性,並非否定權利平等性,而是理順不同權利之間的過渡、轉化、派生及生成關係,彰顯自然資源負載利益的公共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