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不完全法條的《民法典》第998條在作用于人格權侵害民事責任的認定過程中,並未完全擺脫構成要件論全有或全無的立場,而是依然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框架內作為輔助性規範發揮作用。由於第998條既承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對其予以限制,因此法官在依據本條規定的考量因素作用于相應人格權侵害民事責任的認定時,可以通過合法性原則、價值位階原則、比例原則和權利適當限制原則的綜合運用,將作用於法律效果評價的諸考量因素的協動過程以可視化的方式呈現出來,使相應的法律論證具有可反駁性且能經受得住反駁,增強相應法律效果評價結果的說服力和可接受度,助益于平衡處理法秩序的安定性和開放性二者關係這一目的的實現。 |